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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ocat Strasbourg

奴役和强迫劳动 

1. 任何人不得被奴役或奴役。

2.不得强迫任何人从事强制劳动。 

3. 以下不应被视为本条所指的“强迫或强制劳动”:

(a) 在本公约第 5 条规定的条件下被拘留的人或在其有条件释放期间通常需要从事的任何工作;

b) 任何具有军事性质的服役,或者对于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国家,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被认为是合法的,服另一项兵役而不是义务兵役;

(c) 在发生危及社区生命或福祉的危机或灾难时所需的任何服务;

(d) 构成正常公民义务一部分的任何工作或服务。

让孩子锁在家里工作是一种奴役形式

 

2012 年 10 月 11 日的 CN 和 V. 诉法国案涉及来自布隆迪的两姐妹,她们于 1995 年抵达法国,由于事件发生时她们还未成年,她们被委托给直系亲属。他们一到,寄宿家庭就把他们安置在房子的地下室,强迫他们做所有的家务和家务,对他们表现得很不尊重。警惕,社会服务部门对他们的案件进行了调查,南特刑事法院于 2007 年判处了将他们沦为奴隶的这对夫妇。然而,凡尔赛上诉法院宣判丈夫无罪,判处妻子1500欧元的刑事罚款,并象征性地向受害人支付1欧元作为精神损害赔偿金和赔偿利息。原告的上诉被驳回,他们起诉了欧洲法院。首先,它指出,它基本上是第一个申请人,没有受过教育,被迫不知疲倦地工作并做各种家务 ;第二个受过教育的人只是偶尔帮助她的妹妹。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第一申请人可以根据公约第 4 条提出申诉。法院指出,“ servitude 构成强迫或强制劳动的特殊资格,换言之,强迫或强制劳动” aggravé_cc781905-5cde-3194-bb3b- 136bad5cf58d_”。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公约》第 4 条的含义,将奴役与强迫或强制劳动区分开来的基本要素是受害者的感觉,即他们的状况是不可改变的,而且情况不太可能发生变化。在这方面,这种感觉基于行动的肇事者引起或维持的客观因素就足够了 ”。因此,鉴于第一位申请人认为她依赖寄宿家庭,并且害怕如果不服从他们就会被送回自己的国家,因此必须得出结论认为她一直处于奴役状态。就被告国而言,一方面,它有积极调查事实的积极义务,另一方面,惩罚那些对这些行为负责的人。因此,违反了《公约》第 4 条。

2013 年 10 月 13 日的 CN 诉 Rauyame-Uni 案是由一名乌干达妇女提起的,该妇女于 2002 年在她提供虚假文件的堂兄的帮助下抵达英国。她在一对夫妇那里找到了一份工作,这对夫妇强迫她夜以继日地工作,她的工资支付给了一位为她找到这份工作的中介,中介支付了一定比例的报酬。她向警方投诉奴役和强迫劳动,但案件被驳回。她的所有上诉在国家一级都失败了,申请人求助于欧洲法院,援引公约第 4 条。法院认为,当时生效的英国法律并没有直接惩罚奴役或奴役,而是惩罚相关的刑事犯罪。因此,在没有法律将奴役和奴隶制定为刑事犯罪的情况下,申请人的指控没有得到重视。因此,违反了第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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